应该恢复立法打击投机倒把

By: | Comments: No Comments

Posted in categories: Opinions, 中文

应该恢复立法打击投机倒把.

旧定义:
投机倒把—-是指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方式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行为。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通俗点就是指某人在a地以低价买入在b地以高出买入价卖出就是投机倒把。

旧定义的问题:
1.定义混乱:做生意利用时机没有过错.掺杂作假是质量管理问题,不是投机倒把问题;
2.打击面过大:绝大多数正常商业行为就是在a地以低价买入在b地以高出买入价卖出.这是正常物流带来的合理增加值.

新定义:
投机倒把—-是指以操纵真实或虚拟资本流动或物资流动为手段故意制造人为或虚假短缺或过剩,以造成投资者,生产者,运输业者,销售业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为代价获取利润的任何商业活动.

实例:拒绝消费者或面对消费者的零售商按市价购买要求;散布虚假短缺或过剩信息;以及通过控制仓储运输等渠道扭曲供求关系等商业行为.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