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船只索赔案(顺丰轮案)成功解决很可能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绝唱
顺丰轮案诉讼时效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网上风传,“判决的依据是借用后船舶一直没有归还,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这个完全是误读。
事实情况是:
1987年1月1日中国人大颁布实施《民法通则》,最高法院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
陈氏兄弟据此于1988年12月31日,中国高院对《民法通则》中前溯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最后一天,将中威船只索赔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虽然开创了起诉、索赔日本罪行的合理、有效方式,但对于所有其他涉及二战民事索赔的案件,根据中国民法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最高法院已经缺乏理由对任何未在2006年12月31日前在中国提出过诉讼申请给予“未超出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上海海事法院之所以从诉讼日1988年12月31日开始,一直拖了将近18年才完成对该案的审理,于2007年12月7日,才依法作出判决,正是为了避免此案成为其他对日民事索赔案件的效法案例,从而使得中国司法系统成为中日关系发展的障碍。
中威船只索赔案成功落幕,虽然大快中国人民人心,但是非常遗憾的是,这很可能标志着中国对日民间民事索赔的最后绝唱。
日本侵华民间受害者后代索赔案件被中国法院受理的大门很可能已经在2006年12月31日彻底关上。
大家洗洗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