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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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上警方调查结果完全可能。一个不擅打架的人在被一个打架惯犯重拳击中头部后撞向墙壁或者门框等硬物,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身亡。参考有人在街上自己滑倒撞倒脑袋身亡,这个理由并非离奇。

但是,问题是:

1.如果“躲猫猫”属于纯娱乐性质,没有赌博性质,成年人至于因为这方面的分歧打起来吗?这方面需要进一步侦查。
2.中国有无法律规定,拘留人员如在看守所因非看守人员不当刑讯导致意外死亡,国家应负何等赔偿责任?如没有,立法机构是否应当适当立法?理由,拘留人员属于强制性人身自由被剥夺状态,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和自我保全能力。其安全和健康应由看守机构负全责。如因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受到伤害或死亡,国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拘留其中一个重要要点就是要针对嫌犯嫌疑区别关押。暴力犯(抢劫,斗殴,杀人,涉黑,强奸)和非暴力犯(经济,盗窃,贪渎,包庇等)要分房关押。因为混合关押,后者极其容易成为前者侵犯的受害者。特别是在看守所不具备24小时全方位监控的情况下。这是保障安全的常识性做法。李某为何会和具有暴力倾向的普某同房关押?看守所的责任何在?是否有所疏失?
4.”盗伐林木”绝非不可交保释放的重罪。情节清楚,嫌疑人家庭,住址均纪录在案。为何看守所要坚持关押,不准交保候审?而且不准探视?这种做法是否有充足法律依据?

期待后续调查结果,澄清上述问题。

[新闻背景]
* 1月29日,李乔明盗伐林木被刑拘并关押
* 11天后,李乔明因重伤入院
* 13日,警方称其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墙而死
针对这一问题,昨日上午晋宁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的回答是,通过他们的初步调查,发现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在放风时间,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中玩“躲猫猫”游戏时,由于眼部被蒙而不慎撞到墙壁受伤。
调查组连夜通报事件进展。根据通报,调查组在事件发生后,经过连续两天的走访调查,并提取了死者同监狱友的口供后,初步认为,死者受伤原因为:当天下午放风时,死者与狱友在天井玩“躲猫猫”游戏,由于死者抓到同监狱友普某某,而引其普某某不满,最终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普某某先踢了死者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死者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与墙壁与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

网友调查结果:
1问:躲猫猫究竟是怎么玩的?

答:此次事件中玩的游戏其实叫“瞎子摸鱼”。案发现场的几个人来自不同的地方,说法自然也不会一样。有人叫这个是“盲人摸象”,有人叫“瞎子摸鱼”,有人叫“躲猫猫”。

玩法是一个人蒙上眼睛,去摸其他人,摸到了一轮游戏就结束,换被摸到的人蒙上眼睛,再去摸其他人,开始下一轮。

2问:躲猫猫或者瞎子摸鱼这种游戏在看守所中是否属于施虐性质游戏?

答:纯属娱乐游戏。是他们擅自进行的,未向民警报告。看守所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禁止擅自玩游戏,如要玩扑克牌之类的游戏,必须向民警报告。

3问:根据普华勇的一贯表现,他是否有过类似的暴力举止?

答:普华勇表现很正常。我们将对他的现罪和原罪进行两罪并处,待尸检报告出来后,移交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4问:当时有民警在场吗?

答:没有,参与游戏的6人是趁民警巡视后,在第9号监室放风间内擅自玩起“瞎子摸鱼”游戏的。9号监室有两间房,里间是容纳了11个嫌疑人的卧房,稍小的外间是放风间,有柜子、洗漱池和蹲便器。

5问:在这个看守所过去发生过类似的事件吗?或者说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殴打的事件?

答:从来没有发生过,没有!

6问:看守所对此事件是否应该负责任?

答:经调查了解后,首先,我们可以排除民警行刑逼供和失职、渎职的问题。但该案毕竟发生在看守所里,有待纪委介入调查,一旦情况清楚,要对当事民警进行问责,我(闫国栋)作为领导也应接受组织问责处理。

7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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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2月27日下午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云南省检察机关与云南省公安厅就云南籍男子李荞明在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死亡一事进行通报。

      李荞明系因”牢头狱霸”殴打受伤致死

      据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刘小凯介绍,经检查机关侦查,查明李荞明是因”牢头狱霸”殴打时,头部撞墙致受伤、死亡。

      2009年1月28目,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

      2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荞明于2月12日死亡。

      刘小凯表示,该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祭院、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尽快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我省检察机关在案发次日就迅速介入侦查,并成立了专案组,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出重要批示,并派员赶赴昆明指导办案。在公安机关的全力配合下,案件事买已基本查清。通过法医学专家对尸体进行检验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证实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犯罪嫌疑人串供共谋编造虚假事实

      据刘小凯介绍,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罪责,共谋编造了李荞明系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

      根据检查机关侦查,张厚华等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串供行为已有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及同监室所有在押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刘小凯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管辖权。检察机关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建议对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实行数罪并究,妥善做好李荞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善后工作。

      监督不力 相关责任人已处理

      据刘小凯介绍,检察机关在对该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并将进一步加大对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对监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已立案侦查,并将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处理。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决定免去该室主任赵泽云的职务。

      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萍介绍,依照有关规定,云南省公安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所长余成江予以行政撤职处分;晋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予以行政撤职处分;负有直接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负责管理李荞明所在监室)予以辞退处理。上述人员的处分及组织处理已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根据检察机关查明通报公安机关的情况,对案件进展中发现的渎职线索,一查到底;有渎职犯罪嫌疑的,由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公安机关决不姑息、决不袒护。” 杨建萍说,这起案件暴露出晋宁县公安机关特别是看守所在队伍建设和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对公安机关在看守所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公安将举一反三,采取措施,认真整改。

      公安机关致歉 感谢媒体监与网友督督

      “2009年2月2日,发生在我省晋宁县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在此,我代表公安机关向李荞明的家属表示最深切的歉意!” 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萍说。

      杨建萍对新闻媒体和广大网民对案件侦办工作予以的极大关注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真诚地欢迎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继续给予广泛深入的关注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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